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实施管理,加快推进城乡规划实施信用体系建设,惩戒严重失信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、《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》、《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,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建设单位、设计单位、测绘单位、个人,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失信“黑名单”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“黑名单”管理,是指在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,将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有关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,对外公开发布,并对其采取重点监督管理、限期整改、约束限制等惩戒措施的一种失信管理制度。
第四条 失信“黑名单”管理遵循依法监管、客观公正、公开透明、及时准确、惩戒教育的原则。
第五条 临沂市规划局负责临沂市城乡规划失信“黑名单”的管理、指导和监督工作,其相关职能科室和分局按规定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失信“黑名单”管理的具体工作。
第六条 失信“黑名单”信息内容包括: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,企业名称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(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)、其他失信行为的具体内容。
第七条 信用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应当列入失信“黑名单”:
(一)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、规划要求、相关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,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;
(二)向规划管理部门隐瞒有关建设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;
(三)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,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;
(四)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,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;
(五)越权编制或违法编制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》,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;
(六)以贿赂、胁迫、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或通过竣工规划核实的;
(七)拒绝、阻扰规划部门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,或者拒不配合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;
(八)对规划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,或拒不执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;
(九)同一年度,失信记录累计三次及以上的;
(十)其他经规划部门认定应当列入失信“黑名单”的严重行为。
第八条 规划部门发现严重失信行为线索后,应当进行调查核实,经认定符合第七条规定的,发出《临沂市城乡规划失信“黑名单”信息记录及公示通知单》,书面告知信用主体相关记录情况,督促其采取整改措施。
第九条 信用主体认为规划部门认定的失信“黑名单”信息与事实不符的,可以自收到《临沂市城乡规划失信“黑名单”信息记录及公示通知单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向临沂市规划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,并提供相应证据,逾期视为无异议。
临沂市规划局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,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信用主体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,由规划部门形成失信“黑名单”信息并入库。
第十条 规划部门应当将失信“黑名单”信息在临沂市规划局网站进行公布。
第十一条 失信“黑名单”的公布期限为3年。披露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。公布期限届满,规划部门将有关信息内容从临沂市规划局网站公布的失信“黑名单”中删除,转为信用档案资料保存。
第十二条 失信“黑名单”公布1年后,信用主体认为其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到位,可以向临沂市规划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。
临沂市规划局经核查认为已经整改到位的,可以及时将信用已修复的信用主体从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删除,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信用办和信用主体。经核查认为整改不到位的,不予信用修复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第十三条 失信“黑名单”实行联合惩戒制度,对被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列入失信“黑名单”的信用主体,规划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:
(一)列入重点监管范围,加强日常监督检查,提高检查频率;
(二)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,不得实行告知承诺、容缺审批和其他绿色审批通道;
(三)不得参与各种评先选优,其中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不得参与本年度的各种评先选优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